董事會
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之股份總額,悉依證券管理機關規定辦理。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一八三條之規定,其中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名額五分之ㄧ。獨立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ㄧ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另,公司章程第廿條規定,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其實施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此外,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 |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
三、經營管理能力(包括對子公司之經營管理)。 |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
五、產業知識。 | |
六、國際市場觀。 | |
七、領導能力。 | |
八、決策能力。 | |
九、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 |
董事會權責
公司之董事會應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對公司及股東負責,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董事會成員簡歷
113年6月18日
董事會成員及重要管理階層之接班規劃與運作
董事會成員本公司目前董事共9名(含獨立董事3名),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及公司業務營運等所需之專業學識與工作經驗;對於董事會之接班規劃,未來董事會之組成架構及成員經歷背景將參酌延續目前架構,除公司目前各部門高階主管,藉由經營公司的歷練與培養,及定期邀請產業專家為董事們提供產業新知,於誠信、客戶經營、專業能力等獲得認同可做為未來董事之人才庫外,公司與學術界及產業界均有密切之產學合作關係,對於依法需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工作經驗之獨立董事,國內相關專業人士之供給應不虞匱乏。
重要管理階層
本公司重要管理階層均有部門職掌及職務規劃說明,並有指定職務代理人制度,予以訓練培養。除必須具備專業的工作能力外,必須符合公司核心企業文化及價值觀-誠信、創新、承諾、客戶第一,並配合公司發展策略,定期邀請產業專家為高階經理人提供產業新知,以培養多面向人才需求,以利人才之傳承。
運作情形
2024年邀請產業專家針對重要管理階層說明產業現況及未來趨勢,以加強其產業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