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主要目的為- 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 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 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 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 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審計委員會權責如下:
-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職權之113年度工作事項如下:
- 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
- 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案。
審計委員會成員簡歷
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及適任性
本公司每年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簽證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重成會計師及梁盛泰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經依據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十號」及「審計品質指標(AQIs)」規定綜合各項情事評估,並提報113年02月29日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之超然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結果屬正常;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亦出具超然獨立聲明書。會計師獨立性評估標準,部份列舉如下
評估項目 | 評估結果 | 是否符合獨立性 |
會計師本人是否與本公司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關係 | 否 | 是 |
會計師及其審計小組成員是否有在本公司擔任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 否 | 是 |
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或董事、經理人之間有影響獨立性之商務關係 | 否 | 是 |
簽證會計師是否已連續七年提供本公司審計服務 | 否 | 是 |
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薪資報酬委員會職權辦法之規定。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委員會之職責範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113年度薪酬委員會開會2次,所有委員均親自出席,平均出席率100%。
薪資報酬委員會權責:
(一)、檢討本規程以提出修正建議。
(二)、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三)、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薪資報酬。
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二)、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三)、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四)、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五)、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事項如依子公司分層負責決行事項須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者,應先經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